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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大力支持地熱能發展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大力支持地熱能發展-地大熱能


地大熱能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決定,提出大力支持地熱能非化石能源發展,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園區開發利用地熱能可再生能源,鼓勵既有建筑加裝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因地制宜推行熱泵地熱能供暖



在加快重點領域綠色低碳轉型領域,大會提出,大力支持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非化石能源發展,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不斷優化調整能源消費結構。構建新能源占比逐漸提高的新型電力系統,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推動完善綠電交易機制,建立“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的電力市場體系。強化能源安全保障,科學做好化石能源能源需求的兜底保障,強化民生用能保障,在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基礎上實現傳統能源逐步退出。


為切實提升節能增效水平,大會積極推動重點領域節能降碳,實施節能降碳工程,推廣先進適用的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園區開發利用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可再生能源,建設工業綠色微電網,推進多能高效互補利用,促進就近消納可再生能源。推進重點用能設備節能增效,加快淘汰低效設備,深入挖掘各領域節能潛力,持續提升各行業能效水平,提高重點領域能源利用效率。


在全面提升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發展質量方面,大會提出要不斷優化建筑用能結構,推進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一體化應用,鼓勵既有建筑加裝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因地制宜推行熱泵生物質能地熱能、太陽能供暖,積極探索“光儲直柔”技術建筑應用


全文如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決定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國務院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和省委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明確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總體要求


1.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論述,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空間格局,確保全省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


2.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堅持全省一盤棋,強化總體設計和統籌協調;立足我省能源資源稟賦,堅持先立后破,有計劃分步驟實施碳達峰行動;正確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和減排、整體和局部、短期和中長期、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保障經濟平穩運行、民生需求、能源安全;以低碳轉型發展為關鍵,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支撐,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


3.切實加強黨對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黨的領導貫穿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各方面、各環節和全過程,加強統籌協調,壓實各方責任,將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作為履行“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光榮使命、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建設現代化新篇章的重要任務。


二、構建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機制


4.構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組織領導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機制,統籌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碳達峰碳中和各項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并組織落實全省碳達峰實施方案,實施促進碳中和的政策措施,確保全省碳達峰碳中和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碳達峰碳中和任務,保證本行政區域內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目標實現。


5.構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協調推進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具體工作推進協調,定期調度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督促將各項目標任務落細落實,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事關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數據和重大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事關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數據和重大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規劃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具體工作,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納入相關規劃,保證本行業、本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目標實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財政、水務、市場監管、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


三、加快重點領域綠色低碳轉型


6.加快能源領域低碳轉型

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逐步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有序淘汰煤電落后產能,大力推動煤電節能降耗改造、靈活性改造供熱改造“三改聯動”。合理控制油品消費總量,保持天然氣消費適度增長。


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大力支持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非化石能源發展,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不斷優化調整能源消費結構。構建新能源占比逐漸提高的新型電力系統,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推動完善綠電交易機制,建立“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的電力市場體系。強化能源安全保障,科學做好化石能源對能源需求的兜底保障,強化民生用能保障,在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基礎上實現傳統能源逐步退出。


7.加快推動產業綠色發展

大力培育綠色低碳產業,積極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堅持把數字經濟作為轉型發展的關鍵增量,加快推進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加快推動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大力推動綠色低碳制造體系建設,以生產制造綠色化為重點,強化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化理念,積極推行工業產品綠色設計,鼓勵建設綠色工廠、綠色園區、開展綠色供應鏈管理。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對“兩高”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分類處置,建立完善能耗預警機制,進一步強化對相關行業的常態化管控,形成長效工作機制。


深入推動工業領域碳達峰行動,落實國家對相關行業的產能控制政策。運用以環保、能耗、質量、安全、技術為主的綜合標準體系,依法依規推動重點行業領域落后產能退出。持續推進傳統產業布局優化和綠色轉型,加強相關低碳工藝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應用,全力拓展重點行業節能減排深度和空間。


8.切實提升節能增效水平。

積極推動重點領域節能降碳,實施節能降碳工程,推廣先進適用的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園區開發利用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設工業綠色微電網,推進多能高效互補利用,促進就近消納可再生能源。推進重點用能設備節能增效,加快淘汰低效設備,深入挖掘各領域節能潛力,持續提升各行業能效水平,提高重點領域能源利用效率。


全面提升節能管理水平,強化能耗和碳排放控制,落實能耗強度剛性約束。加強節能審查、能效管理,加強高耗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和“兩高”項目節能監察,探索用能預算管理創新。


加快推進產業園區循環化發展,構建循環型產業體系,全面提升園區能源和資源產出率。推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建成一批國家綠色產業示范基地和省級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示范區,積極打造零碳產業園。加強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行業管理,加快實現再生資源規范化、規模化、清潔化利用。


9.全面提升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發展質量。

加快推動城鄉建設低碳化轉型,優化城市結構和布局,推進城市更新行動,實施城市生態保護和修復,構建生態均衡的城市綠地系統。強化鄉村建設密度和強度管控,推進綠色農房建設,優化農村生活用能結構,打造綠色低碳鄉村。


持續推進綠色低碳建筑規模化發展,倡導和推動綠色低碳建造,大力發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探索設計和建造零碳建筑。推動超能耗限額的既有公共建筑開展綠色化改造。推廣低碳建造方式和綠色建材,推動建筑材料循環利用


不斷優化建筑用能結構,推進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一體化應用,鼓勵既有建筑加裝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因地制宜推行熱泵、生物質能、地熱能、太陽能等供暖,積極探索“光儲直柔”技術建筑應用


10.持續推動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

加快構建綠色便捷高效的多式聯運體系,提升鐵路、水路在大宗貨物運輸和中長距離運輸中的比重,加快發展江海河聯運,提升內河集裝箱運輸能力。加快推進低碳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降低交通基礎設施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加快交通運輸工具低碳轉型,積極推廣新能源、清潔能源汽車,持續推進公共交通領域電動化,加快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新能源、清潔能源動力船舶發展,推動鐵路裝備升級和電氣化改造。


不斷完善綠色出行體系,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構建便捷共享的客運服務系統。提升交通需求管理,建設城市智慧交通網。發展慢行交通和共享交通,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11.鞏固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

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加快形成以碳達峰碳中和為導向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穩定和提升森林、濕地、海洋、土壤等固碳作用。

大力推進綠美江蘇建設,加快江海河湖水系生態廊道建設、造林復綠工作,著力提高單位面積林木蓄積量和碳儲量。強化濕地保護與修復,切實增強濕地儲碳能力。在保障糧食安全的基礎上,推進農業農村減排固碳技術研發與應用,強化農業生態碳匯。積極保護和修復濱海濕地、海藻等藍碳系統,推進海洋牧場建設,著力提升海洋生態和漁業系統碳匯功能。


12.積極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統籌碳達峰碳中和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科學把握污染防治和氣候治理的整體性。進一步優化環境治理,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治理和固體廢物處置協同控制,提高環境治理綜合效能。增強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對能源和產業布局的引導作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提高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加強自然保護地建設,保護生物多樣性。


四、強化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撐保障


13.切實加強綠色低碳科技創新

充分利用各地創新資源稟賦,加強綠色低碳關鍵核心技術攻堅,圍繞可再生能源、零碳工業流程再造、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生態系統增匯等重點領域,超前部署實施一批前沿基礎研究項目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項目。開展“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碳中和強化技術等方面研究,加快形成研究成果,為碳匯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加快推進綠色低碳重大科技平臺建設,圍繞清潔低碳能源、生物固碳、零碳工業、綠色制造等領域,布局(重組)建設一批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技術創新中心。


健全綠色低碳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探索部省聯動共同實施重點科技項目。完善綠色低碳創新企業培育機制,大力培育綠色低碳領域創新型領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建設綠色產業專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加強綠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應用和示范,推進綠色低碳技術交易綜合性服務平臺建設。


推進碳達峰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碳達峰碳中和人才培養體系,加強專業技術技能提升培訓。依托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項目等,培養支持一批綠色低碳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人才。


14.不斷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加大對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政策和標準體系,設立省碳達峰碳中和專項資金投資基金,發揮政府專項債券政策對碳達峰碳中和的支持作用,構建與碳達峰碳中和相適應的投融資體系。推行政府綠色采購機制,引導綠色產品和綠色產業發展,促進綠色消費。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工具支持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加快推動形成低碳發展的價格機制,抓緊研究制定支持產業結構調整、低碳綠色轉型、生態環境保護的稅收、用地、岸線等方面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將碳匯納入生態保護補償范圍。


15.建立完善市場化機制。

探索碳匯權益交易試點,支持企業參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加強數據質量監督、配額分配和清繳履約管理。

建立健全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推動能源要素向優質項目、企業、產業流動和集聚。


16.加快完善碳排放和碳匯統計核算體系。

加強碳排放統計核算能力建設,建立準確、高效、完善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


建立全省生態系統碳匯監測核算體系,組織全省生態系統儲碳能力本底調查并開展碳匯計量監測工作。


建立集數據采集、監測、核算、管理為一體的碳達峰碳中和監管信息系統,實現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實時更新。


17.深入開展碳達峰碳中和宣傳教育。

加強對公眾的生態文明科普教育,把綠色低碳發展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碳達峰碳中和基礎知識,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崇尚低碳生活、支持綠色發展、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的良好氛圍。


開展低碳社會全民創建行動,大力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堅決遏制奢侈浪費和不合理消費,把綠色理念轉化為全民自覺行動。


引導企業牢固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增強綠色發展主體責任意識,自覺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


組織領導干部專題培訓,切實提升各級領導干部組織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18.加快形成科學高效的考核評價體系。

把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將相關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增加考核權重。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未完成碳達峰目標任務的部門和地區要加強問責,對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整合各類執法資源,強化執法力量建設,建立健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聯合執法、綜合執法機制,依法依規及時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五、發揮地方人大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中的職能作用


19.加強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詢問、質詢等監督方式,加強對本地區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監督,適時對本決定貫徹實施情況開展檢查。開展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監督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20.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

組織各級人大代表通過多種方式參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涉及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