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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推廣“地熱能+”多能互補的供暖形式

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推廣“地熱能+”多能互補的供暖形式-地大熱能


地大熱能近日,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政府印發《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包括總則、礦業權交易、 勘查施工、開發利用、保護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七章40條內容。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濱政發〔2022〕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2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濱州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熱資源保護、勘查、開采以及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提升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務于生態濱州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熱資源的保護、勘查、開采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熱資源是指流溫在25℃以上(含25℃)的地下熱水。


  第四條 地熱資源能源礦產,歸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五條 地熱資源的保護、勘查、開采和監督管理堅持保護資源綠色開發、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民生優先、綜合利用、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出臺有利于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財政、金融政策等,支持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研究利用現有渠道對地熱資源供暖項目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全市地熱資源的保護、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統籌規劃地熱勘查開發、礦業權投放與調整。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全市地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礦業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縣(市、區)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做好水資源論證和取水審批等工作。


  市城鄉水務部門負責全市地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取用水日常監管工作,配合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生態環境等部門做好地熱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市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水質檢測、污染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和運行監測工作機制。


  第二章 礦業權交易


  第八條 地熱探礦權、采礦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出讓收益評估、擬定出讓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出具交易委托等工作。地熱探礦權、采礦權交易執行《濱州市礦業權網上交易規則》規定。


  第九條 全面實行地熱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地熱探礦權、采礦權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繳納出讓收益,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占用費和資源稅。


  第十條 探索推行地熱探礦權、采礦權“凈礦”出讓。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凈礦”出讓前期涉及的土地、林地及其附著物等補償、處置,以及用地、用林、用草等前期工作,為地熱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順利實施勘查開采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對屬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而導致的礦業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的,市自然資源部門可以撤回礦業權,并按有關規定退還礦業權出讓收益等已征收的費用。


  出讓合同簽訂后,采礦權競得人持相關資料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登記發證,探礦權競得人持相關資料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申請登記發證。


  第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設立的地熱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為五年。探礦權人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三十日前,到市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在面積核減的基礎上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地熱采礦權登記期限最長十年。采礦權期限到期后對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達到開發利用條件的,可以續期。
 
  第十二條 國家出資勘查或地熱探礦權滅失且勘查工作程度達到設置地熱采礦權條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實際利用的現有地熱井,以及地熱采礦權滅失經核實仍存在可供開采礦產資源儲量等情形的,直接出讓地熱采礦權。
 

  第十三條 地熱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地熱資源探轉采,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勘查施工
 

  第十五條 開展地熱資源勘查工作,必須依法辦理勘查登記手續,取得勘查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地熱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
 

  第十六條 地熱探礦權人應當編制地熱勘查實施方案,并按照評審通過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勘查施工。探礦權人需要對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向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地熱勘查實施方案應將綠色勘查要求編入其中,并將綠色勘查工作的組織管理、預防控制和恢復治理的技術措施方案進行分解和落實。


  第十八條 勘查期間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 地熱探礦權人完成勘查任務后,必須形成地熱資源勘查報告,向市自然資源部門匯交有關地質資料。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 開采地熱資源,應當事先征得所在地縣級城鄉水務部門同意,并按照審批權限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審批,先辦理取水許可。
 

  第二十一條 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審查、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地熱采礦權人要嚴格按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規范)要求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新建礦山應于投產一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


  第二十三條 地熱采礦權人應承擔回灌義務,落實“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熱均衡、取熱不耗水”原則,實現地熱能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


  新設地熱井應同時配套回灌井。已有地熱井沒有回灌井的應補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須經專家驗收。


  第二十四條 嚴格實行保護性限量開采地熱資源制度,必須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量和采礦許可生產規模限量開采,不得超越限采紅線。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地熱采礦權人應按照城鄉水務部門核定的地下水開采量和年度用水計劃進行限量開采。


  第二十五條 地熱采礦權人應當安裝計量設施和數字化遠程監控系統,對開采井回灌井地熱水水位、水質、流量、溫度、水壓等數據進行實時動態監測,建立臺賬,定期向縣級自然資源等部門報送數據資料。

  地熱采礦權人應當加強對地熱井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建立技術資料檔案。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地熱采礦權人采用先進技術,按照溫度差異和品質實施梯級利用,提高地熱利用率。


 鼓勵采取地熱區塊整體開發的方式推進地熱能供暖,推廣“地熱能+”多能互補供暖形式。

  第二十七條 地熱開采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


  用于療養、洗浴的地熱尾水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開發利用地熱資源,地熱采礦權人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裝備有毒氣體監測等安全設施。


  第五章 保護與監管

  第二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對地熱資源保護、勘查和開采的總量、結構、布局等作出安排,合理設置地熱溫度地熱水位禁采紅線。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地熱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內地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健全管理臺賬和數據庫,接入國家地熱能信息管理平臺,完善網上申報、定期更新、信息共享、監督檢查機制。

  市自然資源部門有權對縣級自然資源部門違法或不適當的地熱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地熱資源。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管,確保地熱資源勘查、開采秩序規范。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有權按照法律法規采取相應執法措施。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城鄉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建立地熱開發利用單位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三條 勘查、開采地熱資源時,發現重要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和文物,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地熱井報廢或者停止開采后,地熱采礦權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登記發證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并按環保要求進行封堵處置,依照相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履行告知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在地熱資源勘查、開采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地熱資源的,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辦理地熱資源勘查、開采有關手續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