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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政策簡明問答:《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政策簡明問答:《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地大熱能


問題一:地熱資源的定義是什么?


答:地熱資源是指能夠經濟地被人類所利用的地球內部的地熱能地熱流體及其有用組分。目前可利用的地熱資源主要包括:天然出露的溫泉、通過熱泵技術開采利用的淺層地熱能、通過人工鉆井直接開采利用的地熱流體以及干熱巖體中的地熱資源地熱資源按溫度可分為高溫、中溫和低溫三類。(《地熱資源地質勘查規范》(GB/T11615—2010))


溫度大于150℃的地熱以蒸汽形式存在,叫高溫地熱;90℃-150℃的地熱以水和蒸汽的混合物等形式存在,叫中溫地熱;溫度大于25℃、小于90℃的地熱以溫水(25℃-40℃)、溫熱水(40℃-60℃)、熱水(60℃-90℃)等形式存在,叫低溫地熱。(《地熱資源勘查技術規程》(DB37/T4253—2021))


結合濱州實際情況,在《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地熱資源是指流溫在25℃以上(含25℃)的地下熱水;并且明確規定,地熱資源能源礦產,歸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問題二:地熱資源在濱州的分布情況如何,我們目前的開發利用情況如何?


答:地熱屬我市優勢礦種,除鄒平南部山區外,我市其他縣區均有分布。我市地熱資源主要賦存于館陶組和東營熱儲,分布面積8400平方公里。其中,館陶組井口出水溫度45—56℃,最高可達61℃,地熱資源量1.88×1020焦耳,地熱水儲存量約2850億立方米;東營組井口出水溫度58—63℃,最高可達65℃,地熱資源量1.19×1020焦耳,地熱水儲存量約1140億立方米。全市地熱能可利用資源量為33.26×1018焦耳,折合標準煤11.36億噸;地熱水允許開采量約1.4億立方米/年。


目前我市開發利用地熱項目有64處,其中洗浴3處,種植養殖4處,供暖57處,年總開采量約834.7萬立方米(供暖項目按120天計算)。


問題三:制定出臺《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必要性的是什么?


答:1.地熱井位布局方面。地熱水具有水資源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2020年以前,我市地熱開采由于缺乏科學統一規劃,受利益驅動,相關企業不能科學布局鉆井施工地熱井位選址不科學,開采井回灌井距離很近,很容易出現熱突破,從而導致一定區域內地熱田水溫下降,破壞地下水生態環境


2.地熱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方面。運營企業為了降低地熱開發成本,地熱項目絕大部分沒有配套回灌井,地熱資源盲目開采、粗放利用、尾水直排,造成水資源嚴重浪費。特別是尾水水質、水溫不達標,尾水直排易造成地表水污染,長此以往將導致資源枯竭,破壞地表水生態環境


3.執法監管依據方面。《礦產資源法》、《水資源管理條例》及配套的法規政策,只是從宏觀層面對礦產資源水資源管理進行了規范,可操作性不強,省內尚沒有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專門的法規。目前,可作為地熱監管依據的只有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水利廳印發的《關于切實加強地熱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的通知》(魯國土資規〔2018〕2號)這1個文件,且2023年2月8日到期。因地熱供暖涉及民生,加之縣級綜合執法偏軟,導致地熱資源長期無證開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4.地熱資源出讓權限方面。2020年6月以前,地熱出讓登記權限在省級。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全面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2020年6月,山東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通知》(魯自然資規〔2020〕2號),明確指出地熱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下放給市級,且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將本級出讓登記權限下放縣級”。


綜上,為切實解決歷史遺留地熱開采問題,依法完善地熱開采手續,進一步規范全市地熱開采秩序,有效促進地熱資源科學合理開發節約集約利用,真正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提供政策依據,制定出臺《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尤為重要。


問題四:既然地熱資源屬我市優勢礦種,并且出臺《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有著相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請問對于地熱資源的監管、保護和開發利用等方面,《辦法》中有什么有力舉措?


答:在地熱保護開發利用方面,《辦法》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做出了規定。


1.在礦業權交易方面。對礦業權交易方式、制度、流程等進行界定,明確指出“地熱探礦權采礦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全面實行地熱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并且確定了推行“凈礦”出讓條件及辦理流程,嚴格指出“地熱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2.在勘查施工方面。要求“開展地熱資源勘查工作,必須依法辦理勘查登記手續,取得勘查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勘查工作”、“地熱探礦權人應當編制地熱勘查實施方案,并按照評審通過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勘查施工探礦權人需要對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向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并且明確了勘查施工流程,要求將綠色勘查貫徹始終。


3.在開發利用方面。要求“開采地熱資源,應當事先征得所在地縣級城鄉水務部門同意,并按照審批權限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審批,先辦理取水許可”、“新設地熱井應同時配套回灌井。已有地熱井沒有回灌井的應補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須經專家驗收”和“ 嚴格實行保護性限量開采地熱資源制度”,在明確建設規范、監測工作基礎上進一步突出強調了地熱回灌義務。


4.在保護與監管方面。強調了規劃引導與日常監管,明確了各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全市地熱資源的保護、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統籌規劃地熱勘查開發礦業權投放與調整。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全市地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礦業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縣(市、區)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做好水資源論證和取水審批等工作。市城鄉水務部門負責全市地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取用水日常監管工作,配合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生態環境等部門做好地熱資源管理相關工作。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市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水質檢測、污染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和運行監測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