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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可持續發展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1-10-28 10:23:52瀏覽次數:2272
為了規范我省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秩序,促進地熱資源產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決定在2012年清理核查出149口地熱井成果的基礎上,對全省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情況進行深入清查整頓,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及任務 總體目標:查清全省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現狀,整頓市場秩序,為實行地熱資源礦業權有償使用和市場化配置,促進地熱經濟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主要任務: 一是對全省范圍內的地熱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包括已經初步查明的149口地熱井)逐一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勘查開發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二是根據調查核實結果,提出礦業權設置分類處置方案,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報省政府或國土資源部審批。 三是按照經批準的處置方案,開展地熱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礦業權價款評估,確定協議或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權范圍和數量,依法組織礦業權出讓。 四是根據國土資源部批準的處置方案,對違法勘查開采地熱資源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符合規定的勘查開采行為依法辦理相關礦業權審批手續。 二、方法和步驟 (一)工作部署階段(2014年7月25-2014年8月5日) 由省廳制定下發《黑龍江省深入開展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情況清理核查工作實施方案》,并在省級新聞媒體、網站發布公告,廣泛宣傳深入清理核查工作的重要意義、清查要求、時間安排等相關信息,啟動清查工作。 (二)深入清理核查階段(2014年8月6日-2014年8月20日) 各市(地)國土資源局要按照清查方案的要求,組織對本轄區地熱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包括已知的149口地熱井)進行清查,上報清查工作報告。 (三)現場調查核實階段(2014年8月15日-2014年8月30日) 省廳委托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對各市(地)國土資源局上報的清查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情況(包括已知的149口地熱井)進行現場核實,提出核實報告。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勘查成果。查清地熱資源勘查項目或探礦權的年度、勘查單位、勘查階段、勘查區位置、勘查區范圍、勘查資金、勘查成果及開發利用情況。 2.投資主體。查清國有投資、地方政府投資、社會投資勘查地熱資源情況。 3.礦業權情況。查清是否辦理過勘查或采礦許可證(許可證號和有效期限),擬申請礦業權情況。 4.資源儲量。查清資源儲量登記備案情況。 5.資料匯交。查清資料已匯交、正在匯交、未匯交情況及其原因。 6.地熱井產能。對于未提交(或編制)勘查報告的,是否具有正規的產能測試資料及是否具備進行產能測試工作的條件。 7.開發利用、待開發利用的地熱井。查清是否已經開發利用;核實開采位置、開采時間、開采量、開發或待開發利用單位和用途,待開發利用地熱井的開采條件;查清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對當地環境產生的影響。 (四)處置意見研究與報批階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15日) 按照礦產資源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規定,對已完成現場調查核實的地熱資源勘查項目和開發利用地熱井,進行合規審查,并研究提出處置意見,經省政府同意后,上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備案)。 (五)儲量備案登記和礦業權評估階段(2014年9月16日-2014年10月30日) 按照本實施方案和國土資源部批準的處置意見,符合礦業權辦理條件的,對違法勘查開發地熱資源的行為查處后,組織開展儲量備案登記和礦業權價款評估。 (六)辦理礦業權階段(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30日) 由各市(地)、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單位,辦理地熱資源礦業權。 (七)集中嚴肅查處階段(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20日) 對非法勘查開發地熱資源且拒不參加地熱資源勘查開發清查活動和辦理礦業權的,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省國土資源執法局立案處理。 (八)總結階段(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31日) 由省廳組織對深入清查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工作進行總體評估,研究制定我省地熱資源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辦法。 三、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 1.市(地)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深入清查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活動,配合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工作。組織在本轄區進行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單位,集中到省廳申請辦理礦權事宜。并保證按時完成本轄區地熱資源勘查開發清查工作。 對暫時沒有進行開發利用的地熱井提出管護意見和建議。加強對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嚴肅查處非法勘查開發地熱資源的行為。 2.地質環境處:負責組織和協調全省清查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統計分析前期清查成果,同時指導環境總站開展現場調查核實、匯總和結果分析。 3.地質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對全省地熱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包括已知的149口地熱井)逐一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匯總,提交調查核實工作報告及附表。 4.規劃處:負責按照規劃對設置地熱資源礦業權的相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 5.礦產開發管理處:負責提出地熱資源礦業權登記的相關要求和處置意見,并組織實施。 6.資源儲量處:負責提出清查地熱資源有關儲量登記備案和礦業權評估的相關要求和處置意見,并組織實施。 7.政策法規處:負責審查相關的處置意見。 8.執法監察局:負責指導市縣國土資源執法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土資源部批準的處置意見,依法查處非法勘查開采地熱資源行為。 五、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深入開展清查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的政策性強、敏感性高、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地各單位特別是重點地區,必須把思想和行動高度統一到廳黨組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務求取得實效。 (二)分工協作,確保質量。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切實履行責任,確保清理核查成果真實、全面、準確。各相關處(室)要加強協調,密切協作,按照各自分工,扎實開展工作,如期完成地熱資源勘查開發情況清理核實任務,確保工作質量。 (三)嚴格執法,加強監管。對在清理核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勘查開發行為,要按省廳下發的深入清查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實施方案和部批準的處置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分類處置。以此項工作為起點,構建地熱資源監管長效機制,嚴厲打擊非法勘查開發利用地熱資源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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