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探

物探、化探異常查證要求和考核標準

  物探、化探異常查證要求和考核標準  物探、化探異常查證屬于整個地質礦產普查第一階段(礦產發現階段)的工作,實踐證明,它是發現礦產的一條捷徑。  為提高物探、化探異常查證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在總結近年來異常查證經驗的基礎上,特制定本《物探、化探異常查證要求和考核標準》(簡稱“要求和考核標準”)。本〈要求和考核標準〉作為對〈物化探生產技術管理制度〉(1983年)的重要補充,是各地礦局(廳)、大隊和分隊考核驗收各類異常查證工作的標準。并可作為各類物探、化探異常查證項目費用核算的依據。
 
  一、 異常查證階段劃分:
 
  1、  異常查證工作,按其查證的詳細程度劃分為三個階段: 踏勘檢查(即三級查證) 詳細檢查(即二級查證) 工程驗證(即一級查證)
 
  2、 異常查證的工作的流程及在整個物探、化探工作中所處的位置及作用見框圖。圖中將物探、化探工作按比例尺劃分為兩個階段,即1:10萬或更小比例尺物探、化探工作;1:5萬—1:2.5萬物探、化探工作。針對不同比例尺的物探、化探工作,其異常查證工作的流程也略有不同。
 
  ①、對于小比例尺的物探、化探工作,圈定了異常區并對異常進行篩選之后,即進入首次的異常踏勘檢查工作(三級查證)。查證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a、發現了具有進一步工作價值的礦化、礦體。此時可直接進入異常的二級查證階段。
 
  b、小比例尺工作圈出較大的異常區(帶)或大型局部異常,踏勘檢查
 
  后,未能找到局部異常的最佳部位,地表也未見礦化、礦體,但從異常所處的地質背景和異常特征分析,區內成礦條件有利或個別異常見有意義的礦化。此時就需統一布置1:5萬(或1:2.5萬)物探、化探普查工作,以期進一步圈定、分解異常。1:5萬(或1:2.5萬)圈出的局部進行篩選后,還需對所選定的異常進行踏勘檢查(也就是第二次異常三級查證)。而后再視情況進入異常二級查證階段。
 
  c、地表未見有意義的礦化、礦體,從異常所處的地質背景和異常特征分析,異常區成礦條件不利,或已查明異常為非地質因素引起,進一步工作已無必要。可將異常暫時放置。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比例尺的物、化探工作,異常三級檢查的重復進行是重要的物征之一。
 
  ②、對于直接布置的1:5萬—1:2.5萬物探、化探工作,由于比例尺相對來說已經較大,圈出的異常范圍小,踏勘檢查后容易找到局部異常的最佳部位或發現礦化、礦體,因此,在見礦化、礦體和認為成礦條件有利的異常區內,可直接布置異常二級查證工作。
 
  異常查證一般應遵循先三級查證,后二級查證,然后再一級查證的順序。特殊情況下可跨越某個階段進行。
 
  二、        異常的篩選與異常查證項目立項
 
  1、        異常篩選原則:異常篩選工作要在充分收集已有物探、化探、地質、礦產、遙感等各種資料的基礎上,認真綜合分析、研究、對比,根據目標物、目的物的識別準則和發現標志,對異常進行科學的分類、歸并與排序。  在運用已有識別準則和發現標志時,要避免地區局限性,要充分尊重異常客觀存在的事實,要準備有新的發現和突破原有的認識及局部的規律。        異常篩選和發現新的找礦靶區,以推動地質找礦工作。
 
  2、        異常查證工作,應在逐級篩選的基礎上進行,一般情況下通過初步篩選確定三級查證的異常;同樣,二級查證的異常一般應是在三級查證后的異常中篩選,一級查證的異常一般應在二級查證后的異常中篩選。
 
  3、        二級查證與一級查證均需單獨立項。三級查證一般也要單獨立項,也可含于中小比例尺物探、化探工作項目中。
 
  4、        省(區、市)地礦局(廳)級單位安排異常工程驗證項目時,需將配套的地下物探、化探和驗證工作同時列入計劃,并落實執行單位。
 
  5、        單獨立項的異常查證項目,須編寫單獨設計: 三級查證的設計內容: ①目的任務;  ②異常查證工作區的位置及坐標;
 
  ③異常區的地質、地球物理與地球化學特征
 
  ④異常解釋推斷初步意見
 
  ⑤異常查證工作方法用選擇依據、工作量及質量要求;
 
  ⑥地質、物探、化探配合方案; ⑦人員、設備、資金預算及施工安排; ⑧有關附圖。
 
  一級查證的設計內容:
 
  ①目的任務、施工依據;
 
  ②工程的種類、工作量及質量要求;
 
  ③物探、化探配合方案(含地下物探與測井、驗證后再解釋);
 
  ④人員、設備、資金預算及施工安排;             ⑤有關附圖。
 
  三、        異常查證各階段的任務、要求和考核標準:  異常查證各階段因其任務的不同,各階段的要求及考核標準也有所不同。對異常查證項目考核的依據應是本標準和項目設計書。具體以下表說明: 查證級別        查證任務        查證要求        考核標準
 
  踏勘檢查   三級
 
  ①復核異常是否存在。  ②進一步確定異常的確切位置。
 
  ③了解異常所處的地質環境。
 
  ④初步查明由淺部地質體引起異常的起因,對異常的找礦遠景作出初步評價,提出是否進一步工作的具體意見
 
  ①應大致確定異常的范圍,至少有三條物探、化探剖面反映異常。
 
  ②查證方法以原方法為主,并可適當選擇其它方法。物探異常要作為必要的化探工作;物探、化探異常都應進行地質剖面測量工作。
 
  ③對淺覆蓋區內有找礦意義的異常,應進行少量的槽探揭露。
 
  ④檢查結束后,應提交查證工作簡報,提出是否詳細檢查的建議。
 
  全面檢查是否符合本階段的查證要求。重點考核:
 
  ①初步查明了由淺部地質體引起異常的起因。
 
  ②對異常的找礦意義做出了有依據的評價。
 
  詳細檢查     二級
 
  ①詳細圈定異常范圍。
 
  ②詳細了解異常區的地質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特征
 
  ③對異常的找礦意義做出評價。  ④對有找礦意義的異常提出工程查證的具體建議。
 
  ①應做大比例尺的面積性物探、化探工作;工區大小應以能完整反映主要異常形態為準;測網的密度,應以能充分反映異常的主要細節為原則。
 
  ②應測地質、物探、化探的典型剖面,測制地質草圖。
 
  ③對淺覆蓋區有找礦意義的異常應進行一定量的山地工程,揭露淺部異常體。
 
  ④對需要進行鉆探驗證的異常,要進行定量、半定量的推斷,提出異常驗證方案及驗證建議書。提出異常檢查報告。
 
  全面檢查是否符合本階段的查證要求。重點考核:
 
  ①在確定異常起因方面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據。
 
  ②對建議驗證的異常源形態和參數做出了較為可靠的推斷。
 
  工程驗證    一級
 
  ①查明由地表下地質因素引起異常的地質起因,或查明礦化向深部延伸的變化情況,大致了解礦化規模、產狀、分布特征。  ②提出可否作為進一步開展地質礦產普查評價的具體意見
 
  ①實施合理、有效的驗證工程。
 
  ②對鉆孔必須進行井中物探、化探工作。
 
  ③查證過程中應有物探、化探組配合,以便及時調整驗證工程和做補充性物探、化探工作。
 
  ④查證結束后,應提出是否進行地質普查的意見,提交查證報告。
 
  全面檢查是否符合本階段的查證要求。重點考核:
 
  ①工程中見到了異常源。
 
  ②對異常的找礦價值做出了有依據的結論。
 
  四、        對異常查證報告的要求:
 
  1、        對異常踏勘檢查結束后應編寫簡報。如異常需進一步進行詳細檢查,應提出詳查立  項建議書。       簡報內容包括:(三級查證)
 
  ①工作目的和任務完成情況;
 
  ②異常區地質、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特征各簡況;
 
  ③工作方法;
 
  ④主要成果,有意義異常需重點闡述;
 
  ⑤提出進一步工作的具體意見;
 
  ⑥附異常分布圖、地質草圖、檢查成果圖。
 
  2、異常詳細檢查結束后必須編寫成果報告。凡建議進行深部工程驗證時,應提出工程驗證建議書。
 
  報告內容包括:(二級查證)
 
  ①工作目的、異常區經濟交通情況、任務完成情況;
 
  ②異常區地質、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特征
 
  ③工作方法技術與質量;
 
  ④主要成果,異常解釋推斷異常是否具有找礦意義,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建議;
 
  ⑤結論與建議,重點確定異常是否具有找礦意義,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建議; ⑥附地質草圖和物探、化探成果平面圖與剖面圖、綜合異常圖、工程綜合編錄圖、實際材料圖。
 
  2、        異常工程驗證工作結束后,必須編寫驗證成果報告,成果報告應由地質、物探、化探技術人員共同編寫。 報告內容包括:(一級查證)  ①工程驗證的目的任務,工作完成情況; ②工作區地質特征、異常特征; ③驗證手段以及質量情況;  ④驗證主要成果,異常解釋推斷和異常找礦前景的評價意見;  ⑤結論與建議。重點反映工程驗證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存在問題、下一步建議。
 
  ⑥附地質、工程分布圖(含綜合異常圖),鉆孔綜合柱狀圖(含物性與測井圖),工程驗證綜合剖面圖,井中物探、化探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