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

地下水資源評價技術要求

  地下水天然補給資源評價要求
  1)地下水天然補給資源量評價,~般指潛水或淺層承壓(微承壓)水天然補給資源的評價'因此以多年均衡狀況下的補給總量(或排泄總量)表示。
  2)原則上按區域水均衡原理進行計算,在平原區主要用補給量法,山區主要用排泄量法。
  3)對于一些研究程度比較高、資料比較豐富、資料系列比較長的地區,~般都要建立數學模型,用數值模擬方法計算地下水天然補給資源地下水開采資源,模擬計算所建立的地下水均衡式和分項補給量,并根據近20年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變化,對補給項作適當的修正。
  4)資源量計算過程中需要的相關資料,如降水量、開采量、河川徑流量、渠道引水量、灌溉定額、灌溉面積、地下水位和埋深等,要求采用同一時期的新資料。
  5)以動態的觀點分析研究各地地下水系統在人為因素影響下,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的演化規律,及對地下水天然補給資源量的影響;并根據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變化規律對地下水天然補給資源量的變化趨勢做出分析、預測。
  可開采資源量評價要求
  由于我國地域跨度大、水文地質條件差異很大及勘查、研究程度的差異也很大,因此地下水可開采資源量評價可根據不同地區地下水系統的資料基礎,采用不同或多種計算方法進行計算評價。
  1)對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較高的地區,地下水開發利用的資料、動態資料歷時較長,因此地下水可開采資源評價時要采用建立數學模型計算地下水可開采資源量,并考慮環境因素的約束。
  對于潛水或淺層承壓(微承壓)地下水,主要考慮土壤鹽漬化和土地沙化兩大環境問題,以地下水埋深為約束指標。此外,還有儲存資源的調節能力、降雨等約束條件。
  a.防止鹽漬化發生的地下水埋深約束條件,一般為大于或等于2 -2. 5m。
  b.喬、灌木分布區防止沙化的地下水埋深約束條件,一般為小于或等于8m。
  c.草甸分布區防止沙化的地下水埋深約束條件,一般為小于或等于3 -4m。
  對原本地下水埋藏較深或近年來地下水位不斷下降的地區,地下水位的約束條件為水位不再繼續下降,建立新的水位動態平衡(以上約束條件可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2)對于較大區域或流域,地下水可開采資源量計算可分別采用多種方法進行。
  a.含水層開采條件比較好、開采程度比較高的平原地區,用補給資源減去不可奪取的消耗量作為可開采資源量。
  b.在富水地段,以往已經完成的選定開采方案條件下,通過模型計算的可開采資源量。
  c.開采和觀測歷史較長的地區,采用地下水水位變幅穩定時段的開采量作為可開采資源量。
  d.群井抽水試驗或較長時間的單井開采所取得的開采量可作為可開采資源。
  e.資料較少地區,可以用開采系數法或現狀開采量加上規劃水源地儲量近似作為地下水可開采資源量,也可采用平均布井法計算評價可開采資源量。計算可采資源量需滿足小于天然補給資源量及不超過前述可能產生地下水環境質量問題的約束。
  f.用代表性地區取得的開采系數,比擬相似地區計算可開采資源量。
  深層承壓水可開采儲存量評價要求
  深層承壓水可利用的儲存量包括深層承壓(自流)含水層容積儲水量、彈性釋放量、弱透水層壓密釋放量、越流量和側向補給量。對于研究程度比較高,開采量較大,具有非穩定流抽水資料的地區,分別計算每個深層承壓淡水含水層的容積儲存量、側向補給量以及各項物理變化量(包括彈性釋水量、弱透水層釋水量、越流量)對于資料缺乏地區,可采用平均分布井法計算可開采儲存量,并觀測允許地下水水位下降值作為約束條件。
  在深層承壓水可開采儲存量計算中,必須考慮水頭控制在什么范圍內比較合適。由于各地水文地質條件千差萬別,原則上要求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按下面兩種情況確定水頭下降值:
  1)對于第四系下伏新近紀承壓含水層和中生界裂隙、孔隙承壓含水層的地區,采用頂板以上水頭下降1/2的約束條件。
  2)對于第四系下伏奧陶系、寒武系、震旦系等巖溶含水層的地區,采用水頭下降不超過含水層頂板的約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