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

地下水資源評價概述

  地下水水量計算與評價地下水水量計算與評價的基本要求。
 
  所評價的地下水水量是指人類可資利用的地下水水量。根據需要,結合地區的水文地質條件,分別計算地下水的補給量、儲存量和可開采量。
 
  補給量是指單位時間內流人含水層的地下水總量,其中包括天然補給量、開采補給增量和人工補給量等。
 
  儲存量是指儲存于含水層內的重力水體積,其中包括容積儲存量、彈性儲存量和弱含水層的釋水量。
 
  可開采量是指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采用合理開采方案和合理開采動態,在整個開采期間不明顯襲奪已有水源地、不發生危害性的環境地質問題的前提下,允許開采的水量,其中包括開采時可奪取的天然補給量或排泄量、開采補給增量、可利用的儲存量和人工補給量。
 
  地下水水量計算與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a.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具有相互轉化的關系,將二者作為統一體進行綜合評價:
 
  b.地下水資源評價是一個研究過程,應貫穿于勘查工作的始終,勘查工作初期階段,即應對地下水資源進行概略或預測性的評價和論證,并通過勘查資料的累積,不斷修改或深化歷次的評價和論證,以期獲得較為切合實際的結論:
 
  c.地下水水量計算,一般只計算補給量和可開采量。在補給量難以計算的地區,可計算排泄量,在儲存量較大、補給量較小的干旱地區,或有深潭和地下湖分布的裸露巖溶地區,或開采深層地F水地區,還應計算儲存量,在宜建地下調蓄水庫的地區,還應計算地下調蓄庫容量。
 
  d.地下水可開采量一般不宜大于地下水補給量。
 
  e.凡具備水均衡計算條件的地區,均應進行地下水均衡計算。
 
  f.應根據需水量、勘查階段和地區水文地質條件,選擇兩種以上的方法進行地下水水量計算,經過分析對比得出比較符合實際的結論。
 
  水文地質參數計算要求。
 
  水文地質參數計算,必須在全面分析地區水文地質條件的基礎上,合理地選用計算公式。
 
  利用抽水試驗資料計算水文地質參數,可根據任務的需要相應地計算含水層的滲透系數K、導水系數T、壓力傳導系數a、給水度μ儲水系數μ及半透水層的越流系數K、博爾頓的延遲指數1、有延遲給水的無壓含水層的疏干因數口等。參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a.利用單孔穩定流抽水試驗資料進行計算時,應消除井損的影響。
 
  b.利用非穩定流抽水資料計算水文地質參數時,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分析S - lgt曲線類型(如泰斯C.V.Theis型、漢土什M.S.Hantush型、紐曼S.P.Neumen型、博爾頓S.N.Boulton型等),根據不同曲線類型,選擇相應公式進行計算(利用公式直接計算或利用配線法、直線法、拐點法、水位恢復法等圖解法計算)。
 
  給水度μ、降水人滲系數a、灌溉回歸系數p、渠道滲漏系數w等均衡計算參數,可利用野外試驗或室內實驗資料求得。
 
  當具有較長系列的地下水動態資料時’應通過動態資料反求水文地質參數。
 
  地下水水量計算方法。
 
  地下水補給量的計算方法:
 
  在前期論證階段和初步勘查階段一般主要計算天然補給量和人工補給量,必要時還應計算相應開采條件下的補給量。詳細勘查階段應計算設計開采條件下的補給量。
 
  天然補給量計算方法:
 
  a.地下水流人量使用斷面法按線性滲透定律分段計算。
 
  b.大氣降水入滲量一般可選用降水入滲系數法計算。在潛水分布區,地下水徑流條件差并以垂直人滲補給為主時,可利用地下水動態資料計算。在徑流條件好時,可用均衡法或有限差分法計算。
 
  c.地表水人滲補給量中,河渠入滲補給量可根據河渠的上、下游斷面的流量差或有關河渠滲漏公式計算。其他地表水入滲量可選用均衡法計算。
 
  d.含水層越流補給量,根據開采含水層水位同上、下相鄰的含水層水位差,按線性滲透定律公式計算。
 
  e.地下水天然補給量可按以上各項補給量之和計算,也可以用地下水排泄量與儲存量的變化量之代數和計算。
 
  f.當地下水排泄量是河水流量的主要組成部分時,地下永補給量可采用水文分割法計算,計算時應考慮時間的遲后效應。
 
  人工補給量計算:
 
  a.灌溉水入滲補給量,一般應選用灌溉回歸系數法計算,也可根據灌入量減去排放量、蒸發量及其他消耗量計算。
 
  b.其他人工補給量,可根據補給方式,選擇相應的計算方法。
 
  開采條件下補給量的計算,除按天然補給量和人工補給量的計算方法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a.地下水流入量應采用穩定開采降落漏斗的水力坡度計算。
 
  b.越流量、地表水和降水的入滲量及人工補給量,應根據開采含水層的設計水位降深計算。
 
  c.利用各單項補給量之和計算總補給量時,應對各單項補給量進行具體分析,以避免在數量上有重斗影響范圍。
 
  地下水可開采量的計算方法:
 
  a.地下水可開采量應根據經濟技術水平,結合開采方案和設施,在環境地質預測的基礎上計算。
 
  b.當水源地具有長期的開采動態資料時,還應選用有關相關分析法和開采抽水法計算可開采量。
 
  地下水水量評價。
 
  地下水水量評價,一般只評價可開采量,其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a.前期論證階段和初步勘查階段,一般根據地下水的補給量,論證可開采量的保證程度,當補給量難以查明時,可根據排泄量來論證可開采量的保證程度:
 
  b.詳細勘查階段,應根據技術經濟條件對不同計算方案進行對比、論證,確定最合理的開采方案,并根據設計開采量及設計水位降深,硬測開采下降漏斗的形狀、發展趨勢及開采條件下補給、消耗發生的變化,論證設計開采量的保證程度。
 
  0.在已建水源地附近勘查新水源地時,應根據設計開采量,計算對已建水源地開采動態的影響,論證新水源地可開采量和開采方案的合理性:
 
  d.評價水源地投產后,有可能引起的水質惡化、地面沉降或塌陷、海水入侵、工程建筑破壞及對生態平衡的影響等環境地質問題。
 
  根據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研究程度、地下水動態觀測資料的可靠程度及觀測時間的長短、計一算所引用的原始數據和參數的精度、計算方法和公式的合理性、地下水補給量的保證程度等,將地下水資源評價精度劃分為A.B.C.D四級。不同勘查階段應提交相應評價精度的地下水資源勘查報告。
 
  地下水水質評價。
 
  地下水水質評價,應在查明地下水的物理性質、化學成分、衛生條件和變化規律的基礎上,以我國現行的水質評價標準作為水質評價的基本準則,結合供水目的、水文地質條件和地區性水質標準,因地制宜地分別對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水質進行評價。
 
  地下水水質評價一般要求:
 
  生活用承必須從對人體健康需要出發,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TJ 20-76)結合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分區、分組(或段)進行評價。
 
  工業用水水質評價應按生產或設計單位提出的水質要求,結合各個工業系統現行水質標準進行評價。
 
  特殊地區地下水水質評價應分別滿足下列要求: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區,應著重對與污染有關的化學組分進行評價,預測污染趨勢,提出改善水質和防止水質繼續污染的措施。
 
  在克山病、克汀病、大骨節病、甲狀腺腫大、氟骨癥等地方病區,應測定與病因可能有關的微量元素’與醫務部門配合分析地方病與水質的關系,根據當地環保、衛生等部門的水質要求提出改水防病意見
 
  在濱海地區及水質復雜地區,應根據在開采條件下可能引起的水質變化,分區、分層(組)進行評價。
 
  評價地下水水質時,應根據勘查區地下水的形成條件、水文地球化學特征、鹽分富集規律,評價開采過程中水質可能發生的變化,提出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水質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