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

不同水文地質單元地下水資源保護區的劃分

  1)山前沖洪積扇按上部、中部和下部三個分帶劃分成三類要求不同的地下水資源保護區。沉積物質粗大、無覆蓋層或極薄、天然防護能力差的沖洪積扇上部,地下水極易受到污染,應劃分為一類保護區;含水層顆粒變細,覆蓋層增厚,天然防護能力改善的沖洪積扇中部,應劃分為二類保護區;沉積物質較細、以地下水排泄為主的沖洪積扇下部,應劃分為三類保護區。

  2)山間平原盆地,應將構造裂隙發育、巖溶發育地段及河谷地下水突水地段劃分為一類保護區,其他地段視條件劃為二、三類保護區。

  3)平原地區廣大,地下水資源保護區應主要確定在比較富水的地區,尤其是古河道,現代河道及已經開采的潛水、承壓水區。再根據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狀況,考慮污染源分布、污染途徑、污染現狀劃分為三類保護區。一般將古河道、古湖泊、現代河道劃為一類保護區,二、三類依次向外遞減。

  4)巖溶地區應在查明巖溶、構造發育及分布規律的基礎上,將巖溶裂隙、溶洞等發育的地區,補給區地表水地帶和地下水開采地帶劃為一類保護區,向外可劃為二、三類保護區。

  5)大河兩岸或湖、庫地區應在查明河水、湖(庫)水與地下水補排關系的基礎上,在河水、湖(庫)水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根據包氣帶的天然防護條件,劃分一、二、三類地下水資源保護區。

  6)濱海沿岸或河口人海三角洲地區應在查明咸水、淡含水層相互關系的基礎上,對那些可能有咸水入侵淡水的地帶、蓄水構造層、補給帶和泉水溢出帶劃為一類保護區,其次視防護條件可劃為二、三類保護區。

  7)山區基巖裂隙地下水區應在查明巖性、構造發育分布特征的基礎上,根據含水巖層,非含水巖層、貯水構造帶和地下水露頭區進行分區保護;對主要的地下水賦存帶和泉水溢出帶,可劃分為一類保護區,弱富水區視情況可劃分為二、三類保護區。

  8)黃土高原區因地下水位埋深較大,黃土層厚度大,無需大面積的地下水資源保護;但在溝頭、河畔、地下水富集的地帶和泉水溢出帶應做好一定范圍的水資源保護。溝頭或河流、地下水富水段上游,可劃為一類保護區,依次向下劃為二、三類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