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

地下水監測井的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
  1)各類監測井必須具有地層巖性和井管結構資料。孔深、孔徑能滿足各項監測的要求。監測目的層與其他含水層(組)之間止水良好。
  2)監測井施工技術要求,必須符合水文地質鉆孔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3)選擇監測井時,應盡可能利用非開采井,以做到不受或極少受干擾,能保證進行常年連續監測工作。
  4)每個監測井必須建立卡片,作為永久檔案資料。卡片內容應包括:統一編號(代碼)、原編號、觀測點類別、位置、坐標、監測項目、井位示意圖、地層巖性柱狀與井結
  構圖、監測目的層起止深度、孔口安裝建井日期、始測日期、監測記事,其他。  5)監測井孔口一般應高出地面0.5-1-Om,特殊情況也可低于地面。監測孔周圍應采取 防護措施。監測涌水量的監測孔(或自流井),盡可能安裝計量裝置;泉水出口處設置測流裝置。
  6)必須測量水位監測井的起測位置及附近地面的水準高程。在監測孔(井)附近應選擇適當的建筑物建立水準標志。根據情況,每隔3-5年應進行部分檢測或全部復測。
  7)條件允許情況下,建議采用多級監測井。

  維護管理
  1)應指派專人對監測井的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設施一旦損壞,必須及時修復。
  2)每兩年測量監測井井深,當監測井內淤積物淤沒濾水管或井內水深小于1m時,應及時清淤或換井。
  3)每5a對監測井進行一次透水靈敏度試驗。當向井內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積的水量,水位復原時間超過12min時,應進行洗井
  4)井口固定標志和孔口保護帽等發生移位或損壞時,必須及時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