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

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基本情況

  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對于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的快速增長,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在補貼政策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著補貼總量與發展規模脫節導致的補貼資金發放滯后、資金不足等問題,影響了補貼政策的實施效果。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中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機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進行補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主要用于以下3種補貼:一是電網企業依照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部分;二是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三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


  《可再生能源法》發布后,國家主管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用的籌集、使用及監管過程進行規范和細化。特別是2011年11月和2012年3月,根據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先后發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審核確認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中國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進入基金管理時代,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被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集中使用和統一調配。根據職責分工,國家能源局負責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項目的審核確認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項目投產情況及電價批復情況進行核對并發布補貼方案財政部負責補助目錄的發布以及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工作。


  隨著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迅猛發展,補貼資金需求不斷增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也逐步上調。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電價附加標準為1厘/(kW.h),2008年7月1日提高到2厘/(kW.h),2009年11月調整為0.4厘/(kW.h)。2011年11月,電價附加標準進一步提高到8厘/(kW.h)并延續至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機制有力支撐了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快速發展。2006—2012年,中國并網風電裝機規模增長了28倍,并網太陽能發電裝機規模增長了4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