鉆探技術

滑坡鉆探技術要求

  1鉆探
 
  1.1鉆探孔位布置必須在具體孔位。
 
  1.2滑體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粉土、人工填土和不易塌孔的砂土應采用干法鉆進;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層可采用沖洗法鉆進;嚴重縮孔或塌孔時應采用跟管或泥漿護壁;在滑帶及其上下5 m以采用單動雙管鉆進技術為宜,鉆孔斜度偏差應控制在2%之內。
 
  1.3鉆進的回次及終孔孔徑應以保證獲得必要的地質資料為原則,根據巖土體性質、鉆進方法、鉆具長度確定。終孔孔徑技術孔不宜小于110mm,在滑帶及其上下5 m,回次進尺不得大于0. 3m,并應及時檢查巖芯,確定滑動面位置。
 
  1.4孔深誤差及分層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列情況均需校正孔深:主要裂縫、軟夾層、滑帶、溶洞、斷層、涌水處、漏漿處、換徑處、下管前和終孔時。
 
  (2)終孔后按班報表測量孔深,孔深最大允許誤差不得大于0.05米。在允許誤差范圍內可不修正,超過誤差范圍要重新丈量孔深并及時修正報表。
 
  (3)鉆進深度和巖土分層深度的量測精度,不應低于0.05米。
 
  (4)應嚴格控制非連續取芯鉆進的回次進尺,使分層精度符合要求。
 
  1.5孔斜誤差應符合:每鉆進50米后、換徑后3-5米內、出現孔徑斜征兆時、終孔后均應測量孔斜;頂角最大允許彎曲度,每百米孔深內不得超過2度。
 
  1.6鉆孔巖芯采取應符合:
 
  (1)不允許超管鉆進。重點取芯地段(如破碎帶、滑帶、軟火層、斷層等)應限制回次進尺,每回次進尺不允許超過0.3米,并提出專門的取芯和取樣要求,跟鉆地質員跟班取芯、取樣、記錄和封裝。
 
  (2)松散地層潛水位以上孔段,宜采用干鉆;在砂層、卵礫石層、硬脆碎地層和松散地層中以及滑帶、重要層位和破碎帶等應采用提高巖芯采取率的鉆進及取樣工藝。
 
  (3)長度超過35厘米殘留巖芯,應進行打撈,殘留巖芯取出后,可并入上一回次進尺的巖芯中進行計算。
 
  (4)巖芯采取率要求,滑體>75% ,滑床>85% ,滑帶>90%。同時應滿足鉆孔設計書指定部位取樣的要求。
 
  1.7鉆孔簡易水文地質觀測應符合:
 
  (1)無沖洗液鉆進時,孔中一旦發現水位,應停鉆立即進行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的測定。每隔10-15分鐘測一次,三次水位相差小十2厘米時,可視為穩定水位。
 
  (2)清水鉆進時,提鉆后、下鉆前各測一次動水位,間隔時間不小于5 分鐘,長時間停鉆,每4小時測一次水位。
 
  (3)準確記錄漏水、涌水位置并測量漏水量、涌水量及水頭高度。
 
  (4)接近滑帶并沒打穿滑帶時,必須停鉆測一次滑坡體的穩定水位,測穩定水位時應提水,觀測其恢復水位,穩定時間應大于2小時。終孔時應測一次全孔穩定水位。對于設計要求進行分層觀測水位的鉆孔,施工時應嚴格按分層觀測水位進行。
 
  (5)觀測記錄鉆進過程中的其它異常情況,如破碎、裂隙、裂縫、溶洞、縮徑、漏氣、涌砂和水色改變等。
 
  1.8鉆孔驗收后對不需保留的鉆孔必須進行封孔處理。土體中的鉆孔一般用粘土封孔,巖體中的鉆孔宜用水泥沙漿封孔。
 
  1.9勘查報告驗收前,各孔全部巖芯均要妥善保留。勘查報告驗收后按業主要求,對代表性鉆孔及重要鉆孔,應全孔保留巖芯,其它鉆孔巖芯可分層縮樣存留。
 
  1.10鉆孔地質編錄應符合:
 
  (1)鉆孔地質編錄必須在現場真實、及時和按鉆進回次逐次記錄,不得將若干回次合并記錄或事后追記。
 
  (2)編錄時要注意回次進尺和殘留巖芯的分配,以免人為劃錯層位。
 
  (3)在完整或較完整地段,可分層計算巖芯采取率;對十斷層、破碎帶、裂縫、滑帶和軟火層等,應單獨計算。
 
  (4)鉆孔地質編錄應按統一的表格記錄。其內容一般包括口期、班次、回次孔深(回次編號、起始孔深、回次進尺)、巖芯(長度、殘留、采取率)、巖芯編號、分層孔深及分層采取率、地質描述、標志面與軸心線火角、標本取樣號碼位置和長度、備注等。
 
  (5)巖芯的地質描述應客觀、準確、詳細。滑帶、軟火層、巖溶、裂縫等重要地質現象應詳細描述,并用素描及照片輔助說明。注意對滑帶擦痕的觀察與編錄;重視水文地質觀測記錄和鉆進異常記錄和取樣記錄。
 
  (6)巖芯照相要垂直向下照,除特殊部位特寫鏡頭外,每巖芯箱照一張照片,有標注孔深、巖性的巖芯標牌。 1.11鉆孔施工記錄應符合:
 
  (1)要求每班必須如實記錄各工序及生產情況,不得追記、偽造。原始記錄均用鋼筆填寫。要求字跡清晰、整潔。記錄員、班長、機長必須簽名備查。
 
  (2)每孔施工結束后原始報表必須及時整理成冊,存檔備查。
 
  6.4.12鉆孔驗收要求:
 
  (1)勘察單位應及時進行鉆孔自驗,按設計書要求的孔徑、孔深、孔斜、取芯、取樣、簡易水文地質觀測、地質編錄、封孔等要求對鉆孔進行自驗,自驗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現場驗收,監理單位應出具鉆孔驗收意見書。
 
  (2)對十未能取到滑帶巖心的或水文地質觀測未能滿足要求的,應定為不合格鉆孔。對十不合格鉆孔,應補做未達到要求的部分或者予以報廢重新施工
 
  6.4.13鉆探成果應符合:
 
  (1)鉆孔終孔后應及時進行鉆孔資料整理并提交該孔鉆探成果,包括鉆孔綜合柱狀圖、鉆孔地質小結、巖芯數碼照片、簡易水文地質觀測記錄、取樣送樣單等。
 
  (2)鉆孔綜合柱狀圖:繪圖比例尺以能清楚表示該孔的主要地質現象為準,一般為1:100-1:200。對十巖性簡單或單一的大厚巖層,可以用縮減法斷開表示;柱狀圖圖名處應標示:勘探線號、孔號、開孔口期、終孔口期、孔口座標、鉆孔傾角及方位。柱狀圖底部應標示責任簽;柱狀圖包括下列欄目:回次進尺、換層深度、層位、柱狀圖(包括地層巖性及地質符號、花紋、鉆孔結構)、標志面與軸心線火角、巖芯描述、巖芯采取率、取樣位置及編號、地下水位和備注等。
 
  (3)鉆孔地質小結:編寫內容主要為鉆孔周圍地質概況、鉆孔目的任務、孔位、施工口期、施工方法、鉆孔質量、鉆進過程中的異常現象、主要地質現象和地質成果分析及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