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溫泉

我國溫泉地社會保障功能的設計

  將已有的國有溫泉設施推向市場競爭是一個錯誤認識和舉措,實踐上已經證明那不是一個成功的做法。在市場機制的大環境下,必須設置與之相對應的非市場成分,以平衡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社會福利建設就有這層意義。溫泉地國有設施的完全市場化是極端市場經濟思想的表現,是資本主義國家早期的教訓,對我國目前階段而言繼續這個做法是不適宜的。
 
  如何發揮溫泉資源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貢獻,是一個很復雜、需要探討的課題。本文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研究。
 
  國有或公有溫泉設施承擔起溫泉地/非營利或/公益性0社會保障責任關于國有資金參與市場競爭,已有很多學者質疑,人們認為行政資金應該投入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將旅游利潤讓給市場機制。這是一種進步,然而如此還不夠。因為這樣只是政府退出了作為利益一方的角色,站在利潤圈外的一種公正做法,既然是公正就不能不考慮弱勢(潛在)旅游者的權益問題,政府不僅僅是一個保證旅游參與者之間公平的監督者,也應該是保證有經濟能力參與旅游者與無經濟能力參與旅游者之間公平性的促進者。為此,從公有資源中劃出一定比例、并且親自參加這類非營利性質的產品生產活動是政府應該做的事情。尤其對于像溫泉這樣具有社會保障意義的旅游資源,政府應該重返某些產品的生產領域,以非資本的形式參與生產而不參與利潤分成,服務于社會弱勢群體。
 
  在此,筆者也愿意對旅游學界關于旅游產品與旅游商品的爭論闡述個人的看法。本人認為:旅游產品與旅游商品兩個概念可以共存,當旅游產品向旅游者出售的時候,或者旅游產品開發的動力來源于資本的時候,旅游產品即轉為了旅游商品。當開發動力為國有或公有資金時,其產出只能是產品而不是商品。為此,本人不贊成將選詞/旅游產品0判定為/旅游學界最重大的歷史錯誤之一0的說法。
 
  小型應該是國民保養溫泉設施主要的運營形式
 
  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無法負擔大型溫泉療養院的運轉,即便是有這種能力也不應該做大做強,因為那樣會對旅游市場造成沖擊,形成矯枉過正的新的不公平,從先進國家的經驗也看到了這一點。
 
  故此,每個溫泉地公有性質的療養設施應該是小型的,讓那些最為困難、最需要接受溫泉療養的國民享受這一社會福利。
 
  多層次加強溫泉地社會保障功能
 
  參照日本的做法,可以設置國民、省民、市民,甚至是縣民溫泉保健院(所)。這種做法應該依據地方財政的實際狀況進行,如果地方財政不足而將公有溫泉設施交與企業經營,必須附帶優惠于地域社會弱勢群體的契約條件。
 
  利用醫療保險號將優惠政策與法規送到國民手中首先不能將財政補貼交給溫泉設施經營者,實踐上已經證明這種做法是產生貪污腐敗的路徑之一。再者也不能將錢直接交到國民手中,那樣許多人會挪為他用,使政策法規失效。日本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本世紀初,曾經向年滿60歲以上和未滿18歲的公民發放1萬日元的/地域振興券0(代金券),效果并不好。
 
  醫療保險編號與國民是一一對應的,完全可以借鑒德國、意大利等國的做法,在若干年內允許國民在指定的溫泉地療養一定的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