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評估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有效開展工作,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決策咨詢機制,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根據《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是指人選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
 
  專家組和專家庫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和建設。
 
  專家組由國土資源部按本辦法從專家庫中遴選產生。
 
  第三條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具體負責專家組和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一)建立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學術活動、學術研究成果和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二)協助專家組組長組織和召集專家組專家會議。
 
  (三)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國土資源部委托的工作。
 
  (四)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培訓活動。
 
  (五)聯絡專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應急管理、基礎地質、巖土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等領域的國內知名學者組成。
 
  第五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r學術道德。
 
  (二)熟悉突發事件應對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政策標準,了解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或其他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技術指導和政策咨詢。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所在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具有現場處置和一定管理經驗。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除外),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地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技術支持工作和有關活動。
 
  第六條人選專家庫及專家組成員聘任程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第五條之規定向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推薦專業領域相應專家的后備人選名單。推薦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根據被推薦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入選專家庫的人員,并且在人選專家庫的人員中遴選出專家組專家,報國土資源部審定。
 
  (三)經批準后的專家組專家和專家庫專家名單將分別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公示。
 
  第七條專家組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專家組專家聘書。
 
  專家組專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的專家組專家,從專家庫中遴選,并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專家組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地質災害應急咨詢等相關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報國土資源部批準,可退出專家組。
 
  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有關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家組專家,國土資源部有權解聘。
 
  第九條各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與有關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
 
  第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邀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以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身份擔負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須事先應征得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同意。
 
  未經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批準,專家組成員不得擅自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或參加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其他活動。
 
  專家組專家參加除國土資源部以外的其他單位委托的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其意見或建議不代表國土資源部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派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現場處置和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的單位,應當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供專家參考。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本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為全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協助處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到事發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家參與應急工作后,應將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
 
  (二)參與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評估、性質和責任認定。
 
  (三)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提供依據。
 
  (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其他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工作。
 
  第十三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的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信息,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資格,如造成損失,將視具體情況,追究法律或經濟責任。
 
  對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專家庫和專家組專家在不擔任專家之后,也需按照有關要求不得泄露擔任專家期間獲知的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違者由當事人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專家組在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家組專家會議,總結全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專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的研討和交流等。
 
  (二)組織有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三)受委托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部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指派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
 
  專家接到任務通知后,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專家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事前及時說明。
 
  第十六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國土資源部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受委托執行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指派部門或聘請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