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

飲用礦泉水開發評價要求

  凡申請開發評價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國標第四款的要求開展調查研究,提交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以供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機構審查鑒定。
 
  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對下述規定必須予以詳細說明:
 
  在查明水源地水文地質條件的基礎上,說明礦泉水是否與地表水體、其他含水層有水力聯系,開發后是否會受到影響,是否有潛在污染的可能性。
 
  礦泉水的允許開采量是在水質、水溫、水位、水量穩定的前提下確定。允許開采量的確定,除利用抽水試驗結果外,還必須用動態資料予以說明。水質主要成分含量變化范圍不應超過20%,以下限為準。
 
  水質檢驗
 
  進行礦泉水水質檢驗的單位,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持有省、部級計量認證部門頒發的計量認可和實驗室認證單位。
 
  在一個水文年的水質全分析,要由不同部門(地礦、衛生、輕工)的至少兩個單位為主要檢驗單位。
 
  水質檢驗必須按國標附錄B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除放射性和微生物檢驗報告可作為單獨附件外,其他項目必須按附錄B的格式進行填寫。檢驗報告必須蓋有檢驗單位公章和有化驗人員簽字。
 
  國標中大腸菌群指標規定個/100 mL為“0”,系指不得檢出。微生物檢驗必須由縣(不含縣)、直轄市區(含區)以上的衛生防疫站檢驗。
 
  凡報送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審查鑒定的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除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檢驗單位檢驗外,必要時取樣(在1年內)送國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指定的單位進行水質復檢。抽檢和仲裁分析送國土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所、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5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礦泉水不予評審
 
  未按國標附錄A規定提交的礦泉水水源評價報告。
 
  礦泉水點(井、泉)無地理位置及坐標。
 
  礦泉水的補給、徑流、排泄等水文地質條件敘述不清楚。
 
  礦泉水未附正式水文地質圖或比例尺不符合要求的。
 
  礦泉水可開采量每晝夜不足50 t或水源地水位持續下降且難以恢復的。
 
  水質檢驗報告不符合國標附錄B的要求。礦泉水水樣編號、采樣地點和泉(井)點編號混亂;采樣、收樣和分析日期填寫不全;檢驗單位公章不清晰;檢驗人員未簽字者。
 
  動態資料觀測項目不全,數據不準。
 
  引用其他標準、宣傳療效、保健作用或與其他礦泉水對比。
 
  報告中有礦泉水開發經濟預測分析內容的。
 
  在城市、鄉鎮、廠礦等居民集中區,難以建立衛生防護區的礦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