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

農業水文地質調查主要技術指標

  (1)應充分利用已有資料,其中符合質量要求者,可計入有關控制工作量指標。
 
  (2)如果普查階段采用1:20萬比例尺,則調查工作量按1:10萬減少50%~55%。如果詳查階段采用1:2.5萬比例尺,則調查工作量按1:5萬增加45%~55%。勘探階段與開采試驗階段,原則上結合開采利用與試驗需要部署工作量。
 
  (3)觀察點總量中應有60%~70%用于水點調查,其余用于地質地貌調查。但對于土壤鹽漬化、沼澤化嚴重或較嚴重的地區,應增加20%~30%觀察點。在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嚴重及較嚴重的地區,也應另增加10%~28%觀察點。
 
  (4)各勘查階段均應對80%以上的鉆孔進行抽水試驗
 
  (5)采樣點以水質測試為主,其中應有30%以上進行水質全分析。在地下水遭到污染的地區,應有10%的采樣點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評價要求。
 
  (6)鉆孔數應以解決供水主要目的層為主,后備含水層(組)或與目的合水層(組)水力聯系密切的含水層段,可考慮占10%~20%的比例。對于土壤改良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區,可適當增加10%~20%的鉆孔數。在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較多的地區,需要動用鉆探工作時,也可增加10%~20% 的鉆孔數。
 
  (7)遙感水文地質解譯效果較好時,可減少 30%~40% 觀察點,但其中水點減少的數量,不宜越過10%~15%。
 
  (8)在需要投入水文地質物探工作的地區,應按有關物探方法規范執行。
 
  2.人畜飲用供水水文地質勘查控制工作量
 
  (1)原則上來采用1:25000比例尺。條件較為簡單時,可采用1:50000比例尺,其工作量相應減少45%~50%。
 
  (2)以缺水村莊為中心,控制調查面積5~7km2。對于面積小于5km2的地區,控制工作量可適當增加。當相鄰的缺水村莊成片分布時,可統一部署調查工作。
 
  (3)綜合物探應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部署,以能最好地解決地質水文地質問題為原則。